正義網桂平7月5日電(記者 鄧鐵軍 通訊員 吳家文 楊劍鋒) 由廣西壯族自治區桂平市檢察院提起公訴、備受社會廣泛關註的2012年桂平“3-11”沉船事故一案7月1日做出判決,事故責任人均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。其中,李桂雄和陳漢超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,李達森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,黃信英被判處有期徒型三年緩刑四年。
  2012年3月11日上午,由船長陳漢超和李桂雄輪流駕駛的桂平銳豐船務公司銳豐329號船,從藤縣裝載1900餘噸瓷沙途經桂平市潯江東塔河面時,與下行的李達森駕駛的石咀客渡035號船相遇,銳豐329號船鳴笛要求035號船避讓,銳豐329號船長陳漢超認為035號船會避讓,就指令李桂雄按原來航線行駛,結果導致兩船碰撞,035號船沉沒,致使該船48名乘客全部落水,其中20人遇難。
  經調查認定,銳豐329號船負事故主要責任,石咀客渡035號船負次要責任。
(原標題:廣西桂平"3·11"沉船事故案宣判 4事故責任人獲刑)
(編輯:SN098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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